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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导则发布啦

发布时间:2021-03-10  本文作者:兆荣科技 

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强化建筑工地现场扬尘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宿迁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地现场扬尘防治工作。

三、总体要求

市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做到“八有”:工地有围挡、道路有硬化、现场有雾化、裸土有覆盖、车辆有冲洗、扬尘有监控、现场有管理、垃圾有收集。

第二章工地围挡标准

2.1施工现场必须采用连续、密闭围挡,城市主干道、商业区以及影响主要市容景观的围挡高度应不低于4米,其它区域的围挡高度应不低于2.5米,围挡落尘应当定期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2.2十天以内零星工程和维修工程可以使用临时围挡

2.3建设周期在10天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得使用临时围挡,可以采用固定式铝板、钢板等硬质材料或者砌体围挡,防溢座不低于300mm。

2.4建设周期在12个月以上的要采用砌体围档,底部应设置300-500mm高的基座,厚度为24cm以上,围挡底部有排水沟与沉淀池连接,保证不得有泥浆外漏,同时在围挡上部设置连续LED灯带进行亮化,围挡要按照文明办要求粉刷后进行公益性宣传。

2.5沿街装饰装潢施工场地必须采用固定式的围挡。

第三章道路硬化标准

3.1施工现场内所有道路必须进行宽度3.5m、厚度20cm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采用C20混凝土或者钢板铺设,采用钢板铺设的路基要坚实。

3.2内部道路要进行环形处理,使通行车辆的道路闭合,同时道路要进行收光处理以便于道路冲洗。

3.3道路每天冲扫清理不少于3次,道路不能有破损。

第四章现场雾化标准

4.1建筑工地要有降尘措施,施工通道及建筑工地围挡上部必须连续设置雾化喷淋,间距为1.5m/个,雾化喷淋在工作时间应正常开启,每20分钟一次,应保持地面湿润。

4.2塔吊必须安装雾化喷淋并保证正常使用,雾化喷淋在工作时间应正常开启,每20分钟一次,脚手架5层和10层分别设置一道雾化喷淋,工地四角应设置高杆雾化,能够保持地面湿润。

4.3采取立体式喷雾降尘系统(利用塔机、脚手架等载体)与移动式喷雾降尘系统(移动式雾炮、移动式水雾车),实现现场降尘立体式全覆盖,每个建筑工地必须配备4台以上雾炮及一辆抑尘车辆,扬尘多发区域雾炮必须正常使用。

第五章裸土覆盖标准

5.1建筑工地裸露土地必须实现防尘网(高密目)全覆盖,即密目式安全立网大于等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

5.2施工现场的弃土、建筑废弃物等应及时清运,临时堆放的不得超过12个小时(用于回填使用的除外)且表面不得见“干土”,不能及时清运的,应使用高密目安全网(2000目/100平方厘米)进行覆盖,已覆盖的每日洒水不少于2次。

第六章车辆冲洗标准

6.1施工现场能通行机动车辆的出入口均应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包括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冲洗设施尺寸不低于2.5m*3.7m*1.5m,自动冲洗设施中冲洗机喷水有效压力应大于0.3Mpa,喷水时要相互交叉,达到多方位多角度清洗工程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基础内四周应设置循环排水沟,排水沟坡度大于2%,保证排水通畅,排水沟排水应与沉淀池连接,设置三级沉淀池。

6.2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经批准配备压力不小于8Mpa的高压水枪,并做好记录。

6.3采取铺设麻袋隔垫等有效措施,消除车辆冲洗后有水带泥上路行驶现象,确保净车出场。

第七章扬尘监控标准

施工现场安装扬尘在线监控联动控制系统,在出入口应安装无线全景监控头,并保证扬尘监控显示器正对全景监控头,同时建筑工地内设置不低于3处的监测点,做到扬尘监控全覆盖,在重污染指标时自动启动各项降尘措施,并与智慧工地系统对接。

第八章现场管理标准

8.1工地出入口显著位置必须设置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牌,内容包括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化管理规定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公示信息,尺寸为2.4m*1.2m,属地责任人要进行每天现场巡查签字。

8.2建筑施工现场配备有专职环保员,每天对扬尘管控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扬尘管控措施落实到位,现场配备专职保洁人员,每天不少于4次的全面清扫,不定期对场区道路、堆场、裸土覆盖区域等处浮土、积灰动态清扫,定时洒水或喷洒抑尘剂,并做好记录,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

8.3工地现场严禁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预拌砂浆应使用自带螺旋输送装置和搅拌设备的专用储藏罐,搅拌设备四周设置全封闭围挡。

8.4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应按规定要求分类、分规格堆放,整齐有序、稳定牢固。

第九章垃圾收集标准

9.1运输进出的土方、砂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采取封闭运输。

9.2渣土等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严格遮盖,采取封闭式管道或袋装清运,严禁高处抛洒。需要运输处置的,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进行处置。

9.3临时堆放的生活垃圾应采取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

9.4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格的运输单位,不得乱卸乱倒。

9.5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